近日,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瑞罚[2022]14号)显示,瑞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因存在环境违法事实,被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8万元。
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对瑞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正在从事生猪养殖,生猪存栏数2.9万头。公司产生的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进入江南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在公司氧化塘排入市政窨井处采取水样2瓶。经监测,废水中氨氮浓度为56.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55mg/L、总磷浓度为18.0mg/L,其中氨氮、总磷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当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瑞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瑞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氧化塘排入市政窨井处的废水中氨氮、总磷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当事人生产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经集体审议,决定对瑞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捌(28)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瑞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为北京新希望六和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北京新希望六和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希望”,000876.SZ),持股99%。
新希望2020年年报显示,瑞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为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以下为原文: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瑞罚[2022]14号
瑞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BN404G
地址:瑞安市南滨街道阁二村
法定代表人:李开桢
联系电话:***********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对你瑞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从事生猪养殖,生猪存栏数2.9万头。你公司产生的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进入江南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氧化塘排入市政窨井处采取水样2瓶。经监测,废水中氨氮浓度为56.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55mg/L、总磷浓度为18.0mg/L,其中氨氮、总磷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当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1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空间布置情况。
4.2021年12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排放污染物情况。
5.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瑞环监(2021)01字第309号〕,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22年1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要求听证,但来我局进行申辩、陈述,主要理由为:公司在发生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时尚处在公司内部自我整改阶段,且环境执法检查后,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并主动报备整改进度,于2021年12月初已完成环保相关问题。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2]14号)、送达回证、当事人书面申辩陈述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氧化塘排入市政窨井处的废水中氨氮、总磷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集体审查讨论,考虑到此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自我整改阶段,且情节较轻,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改正,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瑞责改[2021]98号)。2022年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改正。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当事人生产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捌万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缴款至瑞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