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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收警示函 推荐凯德科技挂牌未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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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布了《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作为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科技”)的推荐挂牌主办券商,中山证券在公开披露的《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中发表的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中山证券推荐凯德科技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何黎辉、项目小组法律事项调查人员何庆桥未能勤勉尽责,对中山证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作出如下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何黎辉、何庆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此外,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天睿律所”,原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作为推荐凯德科技挂牌的律师事务所,海润天睿律所(原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在公开披露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项目经办律师吴团结、姚方方未能勤勉尽责,对海润天睿律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作出如下决定:对海润天睿律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吴团结、姚方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何黎辉,中山证券推荐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 

  何庆桥,中山证券推荐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项目小组法律事项调查人员。 

  经查明,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作为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挂牌主办券商,中山证券在公开披露的《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中发表的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中山证券推荐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何黎辉、项目小组法律事项调查人员何庆桥未能勤勉尽责,对中山证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何黎辉、何庆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作为推荐挂牌主办券商和项目组成员,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保证所发表意见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方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年2月24日 

  关于对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天睿律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9层、10层、13层、17层。 

  吴团结,时任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推荐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科技”)挂牌项目经办律师。 

  姚方方,时任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推荐凯德科技挂牌项目经办律师。 

  经查明,海润天睿律所(原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作为推荐凯德科技挂牌的律师事务所,海润天睿律所(原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在公开披露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项目经办律师吴团结、姚方方未能勤勉尽责,对海润天睿律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海润天睿律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吴团结、姚方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作为律师事务所和项目经办律师,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保证所发表意见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方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年2月24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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