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林森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7号)。陈林森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300331.SZ)董事长,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29.92万股,涉及交易金额914.36万元。苏大维格于10月28日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陈林森的上述卖出行为处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陈林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的规定。请陈林森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大维格)致力于微纳关键技术、柔性智能制造、柔性光电子材料的创新应用,经多年发展,苏大维格成为微纳光电材料、新型显示和纳米印刷领域自主创新的典型企业,涉及微纳光学印材、纳米印刷、3D成像材料、平板显示(大尺寸电容触控屏,超薄导光板)、高端智能微纳装备(纳米压印、微纳直写光刻、3D光场打印等)的研发与产业化,在深交所A股创业板上市(苏大维格300331)。
陈林森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40%。陈林森2011年8月7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2022年1月15日起代理董事会秘书。苏大维格年报显示,陈林森为公司实控人。
陈林森: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位,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1986年至2001年历任苏州大学激光研究室副主任,苏州大学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副所长、所长,2001年至2008年任苏大维格前身苏州苏大维格数码光学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至今任苏大维格董事长。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规定: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林森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7号
陈林森:
你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董事长,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29.92万股,涉及交易金额914.36万元。苏大维格于10月28日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你的上述卖出行为处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月20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