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日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莱汇罚〔2022〕1号)显示,山东汇锋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汇锋传动”,834137,终止上市)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中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的办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莱芜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4万元人民币,处罚日期2022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