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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顺留学违法夸大录取率被罚 学而思为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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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中国网站日前新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石市监处罚﹝2022﹞9号)显示,当事人北京顺顺必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业务。2021年3月,当事人同北京东方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人力”)签订了网站广告制作协议,为其在官网制作广告。当事人未经审核就将东方人力提供的广告语“辅导学生出国留学被录取的成功率高达98%”放在网站上。据统计,东方人力2021年实际辅导学生出国留学被录取的成功率为87%,广告描述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向东方人力收取广告费用5000元。

  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其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处罚日期2022年1月10日。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石市监处罚﹝2022﹞10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北京东方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于2021年3月通过官网发布了“辅导学生出国留学被录取的成功率高达98%”的广告语。据统计,当事人2021年实际辅导学生出国留学被录取的成功率为87%,广告描述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同北京顺顺必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顺必达”)签订了网站广告制作协议,由当事人提供素材,顺顺必达为当事人设计制作了官网的广告,当事人向其支付广告费用5000元。当事人得知被举报后立刻删除了上述广告语。

  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5000元,处罚日期2022年1月10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京顺顺必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北京东方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为北京顺顺必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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