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7号)。2022年1月4日,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化学”,002258.SZ)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利尔化学股份累计2704.50万股,占利尔化学总股本的5.13%。中通投资有限公司在累计减少利尔化学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2条的规定。请中通投资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于2008年7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效、安全类农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三大系列共30余个原药、100余个制剂品种以及部分化工中间体。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1.03%。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中天航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5%。中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9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8.1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披露公告。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7号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1月4日,你公司通过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利尔化学股份累计27,045,004股,占利尔化学总股本的5.13%。你公司在累计减少利尔化学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月11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