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四项违规行为,四川证监局责令其改正。
四川证监局发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风险监测系统未覆盖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且对其他各类风险的监测未集成在一个风险管理系统中;二是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不足,企业风险管理平台存在未处理的预警信息,公司也未及时对预警阈值进行评估和完善;三是压力测试机制有待健全,未进行多情景设置;四是公司风险指标体系中未包含风险容忍度,未实现对市场风险主要风控指标的逐日监控。
四川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反映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备,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正。
同时,四川证监局还表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四川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风险监测系统未覆盖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且对其他各类风险的监测未集成在一个风险管理系统中;二是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不足,企业风险管理平台存在未处理的预警信息,公司也未及时对预警阈值进行评估和完善;三是压力测试机制有待健全,未进行多情景设置;四是公司风险指标体系中未包含风险容忍度,未实现对市场风险主要风控指标的逐日监控。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公司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备,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