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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信披等3宗违规 实控人赵盛宇等3人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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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7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以及深圳证监局2021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688559.SH)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一)2020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审慎。2021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经查,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时,未按照协议约定和以往年度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出现重大偏差。

  (二)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但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将相关担保类型披露为一般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设备类产品以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对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缺少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情况。此外,公司对部分长期挂账的逾期应收账款未单独测算减值。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批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此外,公司还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

  深圳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董事会秘书钱智龙、财务总监高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海目星及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目星于2020年9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鞍山市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09.56万股,持股比例19.55%。

  赵盛宇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盛宇,男,1994年12月至2009年8月任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反光镜事业部部长,2009年9月起在公司任职,历任海目星有限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广州海目星监事及鞍山海目星经理。此外,年报还显示,赵盛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7号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下同)以及我局2021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2020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审慎

  2021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经查,你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时,未按照协议约定和以往年度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导致你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出现重大偏差。

  (二)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但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将相关担保类型披露为一般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你公司设备类产品以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对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缺少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情况。此外,你公司对部分长期挂账的逾期应收账款未单独测算减值。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批同意

  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董事会秘书钱智龙、财务总监高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14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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