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了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490号、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491号、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396号)。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宝山第三分公司、长宁第三分公司因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分别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元并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均为2021年12月20日。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2396号)显示,经查,当事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注册成立,成立后在盒马APP平台从事商品的网上零售经营活动,具体负责并实际运营盒马APP其中的上海、江苏、浙江等部分区域内的盒马门店(上海盒马公司各分公司)、盒马云超、X会员店和全国的产地量贩及好壹点的线上商品销售及线下门店购物结算。
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开始,在盒马APP中上架销售“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商品时,所使用的商品详情页广告内容,包括商品图片和文字描述内容为马来西亚D200榴莲的图片和说明,其实际销售的货品为马来西亚D13榴莲,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下架停止销售“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期间销量为7392件,消费者浏览点击量为68177次,当事人对所有购买“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的消费者,在盒马APP中主动发起退款,无需退货,并已全部退款到位。
综上所述,“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商品网页宣传广告的广告主为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期间在盒马APP中上架销售“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时,所使用的商品详情页广告内容,包括商品图片和文字描述内容为马来西亚D200榴莲的图片和说明,其实际销售的货品为马来西亚D13榴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490号)显示,经查,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宝山第三分公司使用店内配置的型号为RM-5800(出厂编号:19362394)和型号为SM-120(出厂编号:19374033)的价格标签秤,销售了16批次以重量结算的产品。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产品进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并于2021年10月28日出具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报告》。
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6批次以重量结算的产品中,有6批次产品被判定为商品量不合格。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以重量结算的产品均为零售商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491号)显示,经查,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宁第三分公司使用店内配置的1台价格标签秤(器具编号:19353154)对外销售16批次以重量结算的产品。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的上述产品进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并于2021年10月28日出具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报告》。
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6批次以重量结算的产品中,有5批次产品被判定为商品量不合格。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以重量结算的食品均为零售商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6000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日,注册资本6.49亿人民币,该公司为盒马(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