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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子公司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荐股软件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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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同花顺(300033.SZ)早盘低开,报139.58元,跌幅1.34%。昨日收盘,该股收报于141.48元,涨幅3.58%。 

  昨日晚间,同花顺发布公告称,子公司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软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浙江监管局核查,云软件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开发并销售的荐股软件由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主导;二是部分营销、服务人员存在夸大、虚假宣传以及变相承诺收益,部分提供投资建议人员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个别营销人员私下收取客户费用;三是在业务推广环节,在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测的情况下,即向客户推荐具体软件,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漏洞;四是未按时向浙江监管局报告公司负责人变更事项;五是“同顺号”是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公众平台,云软件公司作为运营主体对“同顺号”中涉及投资咨询服务未尽到合规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责令云软件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 

  根据决定书,云软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整改的首位,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检查验收。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 

  (一)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资格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二)将“荐股软件”销售(服务)协议格式、营销宣传、产品推介等材料报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四)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六)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七)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八)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子公司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子公司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软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浙江监管局核查,云软件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开发并销售的荐股软件由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主导;二是部分营销、服务人员存在夸大、虚假宣传以及变相承诺收益,部分提供投资建议人员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个别营销人员私下收取客户费用;三是在业务推广环节,在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测的情况下,即向客户推荐具体软件,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漏洞;四是未按时向浙江监管局报告公司负责人变更事项;五是“同顺号”是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公众平台,云软件公司作为运营主体对“同顺号”中涉及投资咨询服务未尽到合规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责令云软件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云软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整改的首位,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检查验收。 

  云软件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云软件公司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监管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2.云软件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负责人将引以为戒,并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坚守合规红线,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确保相关业务的开展合法合规。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7号) 

  特此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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