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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州东坡通州分公司违法被罚 豆角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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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2021〕9411号)显示,经进一步调查,眉州东坡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购入豆角20kg,供货商为眉州东坡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该批次豆角其中2.9kg用于监督抽检,其中1.6kg用于制作干煸豆角4份,每份干煸豆角售价42元。违法所得合计为4*42+2.9*11.21=200.51元。该公司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干煸豆角进行下线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51元,处罚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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