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记者在信用中国看到,近日,资生堂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娜斯一店被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罚款5000元。具体事由为,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应急罚﹝2021﹞J0429号显示,资生堂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娜斯一店,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当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拿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时,发现其中两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罚款5000元,处罚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资生堂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为资生堂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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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