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燕
签完试用期合同后又延长试用期,认为不合格就能将劳动者辞退吗?试用期内说劳动者业绩不达标要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难道可以说“炒”就“炒”?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两起有关试用期的案件,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5月12日台海网)
可能有人认为试用期就是单位对试用人员的一个观察期,只要公司觉得不满意,当然可以辞退。尤其是用人方,或许更加觉得自己在人员的去留问题上享有绝对的主动权,可以说留就留,说辞就辞……然而,这两起案子告诉我们,没那么简单!
大家都知道,试用期内往往会开出少许报酬,早年甚至于有零报酬的,倘若公司在试用期问题上说延长就延长,说中断就中断,那未免让人怀疑,公司是否有借着试用期雇佣廉价劳动力之嫌。
这两起案子,有一家公司不仅延长试用期让人稀里糊涂,“考核不合格”也语焉不详,感觉该单位用工委实太随意。而另一个是餐厅,说试用人员小陈“不能胜任”工作,却未提交小陈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考核的相关证据,试用期内说“炒”就“炒”,不能让人信服。结果法院认为两家单位的做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裁定违法,应该依法给予当事人赔偿。
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不管是转正职工还是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概莫例外。“试用期”员工不是受气“小媳妇”。希望用人单位看过来,诚信用工,规范用工,不然,一言不合就会站上被告席,折腾别人也折腾自己,还给自身形象抹黑。
特别是而今临近毕业季,转眼到了大学生求职的高峰季,大家求职更要擦亮眼,争取在各方面比较规范的单位入职。签订各种合同之时一定要细看条款,倘若被公司无故或明显借故辞退,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