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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重罚”,不妥

四川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孙根荣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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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根荣

  近日,据媒体报道,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按照日3%的幅度加处罚款11万元。该采耳店营业才两周,据店主称,获利仅500元,却被罚了22.2万元。(3月30日《央广网》)

  读罢这则消息,笔者不禁要大声疾呼:“小过重罚”不妥矣!

  诚然,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是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关规定,对该耳部护理店作出相应处罚的,而该耳部护理店的违法行为,也确实存在,似乎无可厚非。

  但问题在于,该耳部护理店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文指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该法第三十三条也明文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应与法律法规相结合,凡是立法范围内的处罚必须一律兑现,不能徇私情。但是,处罚应与教育相结合,要着重于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思想认识,辅之以处罚,并且,处罚应与管理相结合,而不应该动辄拿“小过重罚”来代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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