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沛
2月19日下午,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湖里大队查处一起春节期间班线车辆未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不按批准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案件,对涉案班线车所属企业处以2000元从严处罚。(2月21日《海峡导报》)
长途客运都有准确的目的地,乘客购买了车票,客运公司就要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这是最起码的常识。一方面,乘客购票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接下来就要享有自己的权利,这个义务要由客运公司来完全履行。而未达目的地就强制将乘客赶下车,无疑是违背契约精神的;另一方面,班车在哪里停靠以及在哪里上下车,这个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安全的保障之一,司机自己随意找地点上下,如果听之任之的话可能影响道路安全。
人们买东西时,可能遭受不良商家的“缺斤少两”。客运班车不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就强制要求乘客下车,显然也是一种“缺斤短两”,背后是商家的不诚信、不守规矩。对于这样的行为,消费者自然要敢于维权。而职能部门对这类现象更应该露头就打。这样,五花八门的乱象才不敢在我们这个美丽的城市野蛮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