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沛
原本是开心购买新车,没想到,合同签订了,当晚却收到销售电话称要“涨价”2万元。近日,市民张先生就遇上这样一件烦心事,4S店称是销售在卖车时看错了价格,而且门店只接受退还定金,不接受张先生提出的,4S店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10月12日台海网)
问题似乎陷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局,其实不然,这里双方的约定清晰,因此关键是契约能否被信守。
张先生看上轿车,对方承诺以28万余元的价格卖他,随即签合同,张先生付定金1万元。按正常逻辑,接下来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车,皆大欢喜。但也许真是“文似看山不喜平”,当晚对方称当天在展会现场“看错了价格”,少看了两万元,必须加上这数才可以提车。分歧产生,不久卖方将车辆卖给了别的消费者。爱车无法买到,张先生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对方则坚持只退还定金。
店家主张自己“看错了价格”,首先这是其自己说的,即便真的是看错价格而不是有高价买家才变脸,那责任也在店家。然后“逾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此时双倍返还定金也是合同中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写下的。法治时代,很多事情都有明白的界定,如果你的“道理”确实硬核并且重大,法律上应该会给予考虑。否则的话较真起来,明明与合同相悖,肯定得不到法院支持,那无疑是得不偿失的选择。倒是张先生的坚持维权,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契约精神的捍卫,值得高看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