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沛
员工小郑入职超过半年,公司却迟迟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员工提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近日,翔安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了员工的诉求。(2月25日台海网)
作为一家公司,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肯定清清楚楚,为什么不认真执行?
员工入职半年多后一个线索浮出水面,公司要求“今天和明天必须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明天下班前没有签约的,请自己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小郑拿到合同后发现,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异议未果后,她选择的竟然不是签下合同,而是干脆离职,可以想见这里的“严重侵害”足以让她连这个饭碗也不要。那么公司的“如意算盘”就大致可见了。你签了自然最好,不签,反正是你自己要辞职,责任也不在公司。而员工已经在权益不完整的情况下工作了半年。
显然,公司这一招很可能奏效,因为大多数员工维权意识不足。但是一旦员工认真,公司就被“绊了脚”,很明显,法律条文是站在小郑一边的,《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小郑的诉求具有法理和事实的依据。
可见,那些在合同上做文章的企业,某种程度上是被我们多数员工维权不足的弱点给惯的。只要员工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且看企业还敢不敢继续拨打各种违法违规的如意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