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朱
林女士(化名)出生后户籍落在湖里区某社区,2019年8月20日该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向林女士颁发《湖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由于林女士所在片区被政府征收进行拆迁改造,2020年11月20日社区形成《第一小组会议纪要》决定小组村民按每人80000元发放补偿款,却未向林女士发放任何款项。(4月12日《海峡导报》)
林女士虽然出嫁,但户口没有迁移,法律上讲仍属于这里,生活保障基础须依存于社区,应认定林女士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发放拆迁补偿款时却将其排除在外,这叫什么道理?
类似新闻在一些内地省份发生过多起,被纠正过多次,没想到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厦门也会发生。在我们的社会里,男女平等早已经是文明常识,但牵扯到利益时,某种不应有的“概念”却又不时抬头。幸亏林女士求助于法律,最终法院出手,维护的是林女士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应有的文明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