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朱慧卿
□陈一明 毕文章
3月21日上午,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提起的黑龙江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判决被告大兴安岭某某叫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所有雷锋烈士肖像的广告牌和出租车使用的车标。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大兴安岭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如拒不履行,法院将在《大兴安岭日报》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3月23日《新京报》)
3月是学雷锋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雷锋烈士肖像权,具有一定的宣传意义。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但这部法律要在群众中入脑入心,让大家都能自觉地维护英雄烈士的形象与权益,当然需要法律知识的普及,包括一些案例的现身说法。
在这个案件中,该公司把雷锋烈士肖像用于有偿运营服务的行为,侵害了雷锋烈士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方面依据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维护了英雄的形象,树立了社会的正气,值得点赞!
从商业角度说,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相关伦理,遵守广告促销规范。用雷锋做促销噱头,显然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企业、商人挂羊头卖狗肉,把雷锋作为赚钱的工具,玷污了雷锋的形象,亵渎了国人的感情。这样的公司受到处罚,可谓是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