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沈海涛)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10月13日中新网)
声音1
□黄齐超 沈玉敏
按照现有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孩子哪怕是杀人、放火、强奸、贩毒,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近年来,一些恶性的案件让人们对这一规定进行不断的反思。
比如2019年10月大连一名13岁的初中生连捅7刀杀害了邻居10岁女孩,而且还将之抛弃于距离自己家有100米的对面灌木林中。一个又一个案件证明人们的焦虑并非杞人忧天。首先,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如今孩子的身体水平和相关力量已远超三四十年前的同龄人群。其次,网络发达,孩子们能接触到各种信息空前丰富,他们的成长节奏与心理状况也千差万别,有的在某些方面早已达到成年人的程度。甚至有些未成年人故意打“刑不上14周岁”的擦边球,嚣张地违法犯罪。
可以说,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已经成为多年来无数人的呼声。
时代在变化,情况在变化,法规自然要随之调整。对此,古人早就有过类似的表述,比如“仪必应乎高下,衣必适乎寒暑。是故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再如“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世界变了,如果我们的法规不能随之改变,那就如同冬天执着于短袖,炎夏舍不得棉袄,成为笑柄倒是小事,穿出毛病才是关键。
因此,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下调,是法治建设在谨慎基础上的重大进步,必将补足因时代变迁而出现的一个法治短板。
声音2
惩罚个别,挽救一片
□苑广阔
“个别下调”将对未成年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一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加强对他们的约束和管教。
按照法律专家和学者们的一贯主张,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而“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在寻求一种新的平衡。这一修改后,不但可以对个别性质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事追责,对某些有类似危险倾向的未成年人在震慑的同时,也是一种拯救。
对某些涉及罪行的未成年人来说,这样的惩罚与挽救是很有必要的。
声音3
用法治进步,遏校园欺凌
□丁慎毅
年龄往下降两岁,法治往前一大步。所谓保护未成年人,最核心要点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而不应是保护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不受惩罚。
这也是一堂法治课。长期以来,一些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年段中存在着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但这些现象往往因为“他们只是个孩子”而被轻轻放过。事实上,小大人们也在构建一个微型社会,由于一些家长和老师的不以为然,孩子们的小圈子更容易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结果就是欺凌者更加自以为是,很可能因此而变成“小恶魔”。
另一方面,很多遭遇校园欺凌的孩子如果一直得不到帮助,有的会一直压抑自己而影响身心健康,有的则把自己变得比欺凌者更暴力。
因此,我们希望这次修改是一个信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当然要针对某些违法的成年人们,但是同时也应该针对某些可能施暴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