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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信息保护分水岭?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郝冬梅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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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闵汝明

  □郝冬梅

  11月20日,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11月22日《新京报》)

  可以说,人脸识别第一案从“诉求表达”到“法庭立案”,从“对簿公堂”到“终于宣判”,经历了曲折过程。这个过程,是“个体”与“群体”的较量,是“护法”与“违法”的较量,是“权益”与“侵权”的较量。人脸识别第一案,“赔钱”不重要,重要的是用法律给个人信息的权益维护“长了脸”,其价值远远超越了1038元的赔偿。希望若干年后回头,或许很多人会认可,这是“刷脸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水岭。

  我们不妨回看一下这起“复杂着复杂”而又“普通着普通”的纠纷:

  2019年4月,郭兵购买了野生动物世界的“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夫妻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此后,野生动物世界更改合同,将年卡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要求郭兵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无法入园。郭兵提起诉讼,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将电子系统里的个人信息删除,也就是“把我的信息还给我”。

  此处,两大亮点在于个人信息是不是能“想采集就采集”,而要不要删除应该由谁说了算?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毕竟指纹和人脸不同于密码、账号等门槛,很多时候我们可以账号,换密码,但我们能换指纹,能换脸吗?

  因此,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宣判,从法律层面给“我的信息谁做主”一个响亮的回答:用于商业门槛的个人信息应该是“个人说了算”的,是否删除,何时删除,更不能由商业采集机构说了算的。不难看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宣判,不在于那千把块钱的赔偿,而在于个人信息保护和维权的胜利。

  尤其是,我们正面临着“刷脸时代”,各种场所、各种软件、各种网站,都具备采集指纹信息、人脸信息的能力。然而,信息的收集在便捷了生活的同时,也成为安全隐忧。信息时代的指纹信息、人脸信息采集应该遵循“能不要脸”的时候“就不要脸”原则,而不能让信息采集成为泛滥的病态高科技依赖。同时,还需要实现信息采集的绝对透明,你采集了什么信息,用在了什么地方,何时删除,都需要有明确说法,并有着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刚性。

  人脸识别第一案,希望是相关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希望部门和个人方面由此增长更多的信心,出现更多的跟进。尤其在汹涌而来的各种科技已经让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更多挑战,甚至退无可退的新时代,我们更希望让这次判决能成为信息保护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一个新起点,成为一个从混乱走向有序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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