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2日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显示,当事人:张青,男,1966年5月出生,时任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董事,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对张青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青的要求,厦门证监局于2024年12月4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张青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张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青内幕交易“红相股份”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1.内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3月1日,监管部门到红相股份现场取证,并要求红相股份对过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自查。
2023年3月2日-22日,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某组织开展核查工作;3月22日,公司计划启动2019-2021年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023年3月23日,杨某电话告知张青公司正在落实财务自查事项;3月24日,两人在厦门会面,张青获悉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情况存在问题。
2023年3月29日,红相股份向监管部门提供财务自查阶段性资料;4月3日,向监管部门提供了相关财务自查书面报告。2023年4月4日,杨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廖某林、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某娇告知3名独立董事公司以前年度可能存在需会计差错更正事项;4月6日,廖某林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秋)(以下简称容诚所)注册会计师周某予发送会计差错更正初稿。
2023年4月15日,红相股份证券事务代表林某婷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邮件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会议资料内容涉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议案》等。
2023年4月28日,红相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的公告》等事项。同日,公司向交易所提交《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的公告》等文件,并于2023年4月29日完成披露工作。
综上,红相股份2019-2021年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于2023年4月29日。张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4日。
2.内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4月27日下午,容诚所厦门分所负责人刘某召集容诚所相关人员就红相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讨论,认为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应该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会后,刘某、项目签字合伙人林某临将该事项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对红相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3年4月27日傍晚,李某娇接到林某临的通知,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林某婷于2023年4月27日晚上向公司全体董监高邮件发送会议资料,告知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张青收到并查看了上述材料。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等。同日,公司向交易所提交《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并于2023年4月29日完成披露工作。
综上,红相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的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于2023年4月29日。张青作为红相股份时任董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7日。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红相股份”情况
“张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自2020年8月10日开立后由张某出借给张青,张青交由配偶徐某萍使用,账户资金均来自张青或徐某萍。“张某”账户于2023年3月30日、4月28日合计清仓卖出红相股份股票61.80万股,卖出金额714.39万元,避损金额为2,308,564.51元,上述卖出交易系徐某萍在张青的决策授意下操作。
“王某彬”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自2022年3月18日开立后由王某彬出借给张青,张青交由徐某萍使用,账户资金均来自张青或徐某萍。“王某彬”账户于2023年3月30日、4月28日合计清仓卖出红相股份股票51.50万股,卖出金额596.65万元,避损金额为1,937,109.63元,上述卖出交易系徐某萍在张青的决策授意下操作。
“郝某腾”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自2022年3月20日开立后由郝某腾出借给张青儿子张某炜使用,账户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张青。“郝某腾”账户于2023年4月28日接近清仓卖出红相股份股票8.58万股,卖出金额98.60万元,避损金额为314,691.46元,上述卖出交易系张某炜在张青的决策授意下操作。
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青利用内幕信息一决策授意使用“张某”等2个账户于2023年3月30日卖出红相股份股票;利用内幕信息一、二决策授意使用“张某”等3个账户于2023年4月28日卖出红相股份股票。张青决策授意使用“张某”等3个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合计卖出金额1,409.64万元,避损金额4,560,365.60元,卖出时点与红相股份上述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存在卖出时点高度敏感、亏损清仓卖出等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二、短线交易
张青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5月担任红相股份董事。张青配偶徐某萍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3月29日使用“张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29日使用“王某彬”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张青儿子张某炜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9日使用“郝某腾”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红相股份”股票的行为。其中,买入“红相股份”股票1,619,040股,金额合计27,356,354.72元,卖出合计1,619,040股,金额合计29,444,126.40元。张青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交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相股份公告、红相股份等提供的相关说明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青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决策授意卖出红相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张青作为红相股份时任董事,配偶、子女存在买入红相股份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张青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案涉内幕信息一形成时点认定错误;其二,其知悉案涉内幕信息一的时点认定错误;其三,量罚过重。综上,张青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厦门证监局认为:其一,案涉内幕信息一形成时点认定准确,红相股份2019-2021年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事项在2023年3月22日已具备一定的明确性,内幕信息已经形成。其二,张青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5月担任红相股份董事,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知悉内幕信息一的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4日。其三,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张青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上,我局对张青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
1.对张青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60,365.60元,并处13,681,096.80元的罚款。
2.对张青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张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60,365.60元,并处13,781,096.80元的罚款。(台海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