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1日讯 根据湖里区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厦)应急罚湖(2024)1号〕显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小东山社82号使用片状氢氧化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对厦门鹭海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4000元罚款。
据了解,厦门鹭海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1调试、施工调试、净化器清洗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4日,公司坐落在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836号B区,法人是朱海林。
(台海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