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对宁德市周宁县凯莱雷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共24.59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宁德市周宁县凯莱雷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MA*******U
法定代表人:林**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年11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咸村镇上坂村永川路88号的砂石料加工场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11月20日,对你公司经理何*峰进行调查询问。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你公司砂石料加工场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类中“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你公司砂石料加工场项目已投产,但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砂石料加工场经理何*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林*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砂石料加工场经理何*峰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砂石料加工场经理何*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砂石料加工场经理何*峰礼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证据证明你公司砂石料加工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且已投产使用,但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4年1月30日,你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2023年12月1日委托福建嘉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福建嘉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出具)等证据证明宁德市周宁县凯莱雷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砂石料加工场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492490元;
5.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沙石料加工场无新增设备,现场未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周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规则,对你公司“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的、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故意、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生产使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报告表、立即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即停止砂石料加工生产项目建设,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捌拾元整(小写0.5980万元)。
对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二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规则,对你公司“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的、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故意、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报告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立即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在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小写24万元)。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1.立即停止砂石料加工生产项目建设;2.在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玖佰捌拾元整(小写24.5980万元)。其中,我局拟对你违反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捌拾元整(小写0.5980万元),违反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小写24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玖佰捌拾元整(小写24.5980万元)。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