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5日对古田创顺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786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古田创顺建材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公司位于古田县大甲镇小甲村58号的项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郑**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厂区东北角大概有2000平方米部分原料(页岩、废土、粉煤灰)露天堆放,物料堆场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9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3年9月1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古田县大甲镇小甲村58号的项目场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9月2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部分原料露天堆放,堆料场设置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3.2023年9月1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9月2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古环告字〔2023〕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中第14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对你公司未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两年内第一次违法、配合调查等具体的违法情况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立即对堆料场以及露天堆放的原料进行整改,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原料堆放场所的扬尘污染,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捌拾陆元(小写:人民币15786.00元)。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