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从最初的“粗放时代”到目前的日益精细化,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而近几年“以探代采”则成为重点监管和打击对象
1月4日,紫金矿业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后紫金”)收到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乌后紫金犯非法采矿罪,没收违法所得约4.61亿元,并处罚金1500万元。
据了解,本次判决的执行将影响紫金矿业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金额为45202.99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64%。
中国工程院矿法修改课题组核心成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乌后紫金作为知名龙头矿业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因非法采矿被定罪量刑,说明矿业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这也给行业敲响了警钟,相关企业需加强合规管理、防微杜渐,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乌后紫金犯非法采矿罪
据了解,紫金矿业子公司非法采矿案始于2022年4月份,有人向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信访举报,乌后紫金在无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涉嫌违规开采600万吨矿石,收益超40亿元,且在开采过程中造成地下水污染、周围土地盐碱化程度不断加剧等。
针对举报情况,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表示,经查证,对乌后紫金在南矿段越界开采矿石2988.41吨,无安全许可证违法开采约163.25万吨已进行处罚;举报的北矿段无证采矿约251万吨,南矿段越界采矿约4.65万吨的情况基本属实。
2022年4月15日,紫金矿业公告称乌后紫金已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立案调查。2023年1月5日,紫金公告该案判决结果,并表示经公司核实,乌后紫金东升庙三贵口南北矿段为同一矿体,2012年申报南北两个矿段合一的采矿权,因北矿段勘探程度较低,只取得了南矿段采矿权。乌后紫金随后进行补勘并于2013年9月份获得资源储量备案,之后交纳了有关价款并多次申报采矿权,但因多种因素一直没有取得北矿段采矿权,因乌后紫金相关人员法规意识淡薄,造成该项目长期无证开采。
紫金矿业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董事会,已同意新设ESG办公室为集团总部一级部门,建立更为长效的管理体系;同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此次事件,已责成乌后紫金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反思检讨和改进工作,增强合规意识。
紫金矿业子公司非法采矿案已基本落下帷幕。从此前案例来看,上市公司非法采矿现象并不罕见。
2022年6月30日,藏格控股公告称,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肖永明提供的《刑事判决书》,获悉其犯非法采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200万元罚金。
2022年12月15日,君正集团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金25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370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还有多家上市公司因非法采矿问题受到处罚,此次紫金矿业旗下乌后紫金非法采矿案判决落地,再次为行业敲响警钟。
矿业企业需提升合规意识
紫金矿业在公告中提到,此次子公司犯下非法采矿罪,是由于在已取得乌拉特后旗东升庙三贵口北矿段探矿许可证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以探代采的方式,在乌拉特后旗东升庙三贵口北矿段进行巷道掘进及矿石采挖。
我国矿业从最初的“粗放时代”到目前的日益精细化,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而近几年以探代采则成为重点监管和打击对象,这也是我国依法治矿的体现。
在此过程中,也有许多矛盾、问题亟需解决。曹旭升表示:“矿业是一个长周期、重投资、高风险的行业。实践中,从取得探矿权到取得采矿权,平均周期往往长达5年至10年,个别矿业企业从取得探矿权到取得采矿许可证甚至长达20年之久。建议提高对办证难、许可难问题的重视,优化完善相关制度。”
2022年12月23日,自然资源部召开会议,提出要全面启动新一轮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加大重点勘查区找矿力度,增强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合规关乎矿业企业的生死存亡,一旦不合规,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建议矿业企业以乌后紫金非法采矿一案为鉴,专设合规管理部门,聘请有经验有能力的机构,切实做好矿业企业合现管理,远离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行为。”曹旭升表示。(本报记者:李 婷 见习记者:陈 潇 来源: 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