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某公司员工崔某长期超时加班疲劳过度,深夜下班后在宿舍猝死,用人单位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让员工超时加班的行为存在过错,判决用人单位对员工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崔某2018年2月入职永泰某公司,每天工作白班或者夜班12小时,半个月换班一次。去年5月4日23时30分,崔某下班后回员工宿舍休息。次日11时58分,室友发现他出现异常并报警。医生经现场急救判定崔某已无生命体征。后警方经勘验,未发现他杀迹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崔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崔某妻子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崔某猝死前用人单位安排他每天上班12个小时,超出法律规定,严重忽视对崔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崔某的合法权益,存在侵权行为。最终,法院判定,该用人单位对崔某死亡承担3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16060.8元。(记者:林春长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