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不能乱说,在网络上发言不当,同样要承担法律后果。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宗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在微信群里发布不实言论的男子郭某华公开赔礼道歉。
去年8月2日凌晨1时25分,郭某华用昵称为“痞子”的微信号在群名为“某某山城朋友群”的微信群中发送“山城郭××(郭先生名字)睡他老婆弟媳妇”等内容的信息。同日13时22分,郭某华在该微信群中发送一条信息,说明“昨天晚上喝醉了在群里乱发的,不好意思”。
此后,郭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某华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出具书面道歉信在南安市某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十日;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郭某华用昵称为“痞子”的微信号在有群成员263人的微信群中发送信息。该信息内容明确指向原告郭先生,且附有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内容,被告郭某华该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一定程度的侵害。
审理中,双方共同确认上述微信群成员为南安市某村村民,故上述信息给原告的声誉在该村范围内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法院判决被告郭某华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南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郭先生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在该村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同时,判决被告郭某华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郭先生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承办法官林应才介绍,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和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违法性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互联网作为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在此空间人们传播和交流信息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记者:吴志明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