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源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工伤死亡赔偿案件。
2018年5月,张某乙进入丙公司担任罗源县松山镇某路段环卫工人,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当年6月6日,张某乙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前往负责路段进行道路清扫作业,途经一下坡路段时被郑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张某乙当场死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的妻儿将郑某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经法院调解,郑某赔偿他们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万元。
2019年7月3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张某乙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因丙公司未给张某乙投保工伤保险,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家属将丙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即丙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丧葬补助金37566元。丙公司对该裁决无异议,但认为家属已获得赔偿,遂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
罗源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乙的妻儿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继续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并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林春长 来源:福州新闻网)